市级机关各单位:
现将《淮安市市级机关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核定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2年1月12日
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技术业务用房核定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,科学合理确定技术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和功能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和《淮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》(淮办发﹝2019﹞52号)等要求,结合市级机关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使用单位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业务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、服务用房、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以外,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(以下简称业务用房)。
第四条 使用单位业务用房配备依据国家、行业技术标准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意见,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。
第五条 使用单位需配备业务用房的,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,并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配备依据:包括党中央、国务院、省委省政府、市委市政府、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要求,以及领导批示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;
(二)现有业务用房情况:包括位置、面积、房屋权属、运转使用情况、取得成效等;
(三)必要性分析:包括技术业务范围、业务内容、业务流程、业务量等,以及所需业务用房种类、规模等分析报告;
(四)初步方案:包括拟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种类、规模、配置方式等以及该方案的集约性分析及自评价。
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使用单位业务用房配备申请后,会同市发展改革委3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。
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审核意见,书面复函使用单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、功能和配置方式,使用单位据此设置相关业务用房。
第八条 已确定配备标准的业务用房如类型改变、规模变更的,使用单位应重新申报。
第九条 业务用房应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,原则上不得调整作为办公用房。
第十条 新建办公用房需配置业务用房的,原则上应在履行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程序时一并审核确定。
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业务用房配备标准和规范从其规定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