洪泽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《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》
发布日期:2023-06-27    来源:

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,有效保障机关公务活动的用车需求,降低行政运行成本。6月25日,洪泽区召开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,研究通过《淮安市洪泽区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(暂行)》。

《管理办法》主要内容:一是保障区内重点工作租车。明确公务租车范围,分类列出重点工作租用情形。进一步对区级层面大型活动、招商引资、突发应急事件、区委区政府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等需要租赁车辆的工作明确保障。二是规范公务租车程序和标准。新制定公务租车审批表,印发租赁合同范本。对租车类型,租赁期限、租赁方式、租赁价格等进行限定,对不同的租车期限,明确不同的审批层级。进一步明确裸车租赁和代驾式租赁两种租赁形式租赁细节流程。三是确定区内国企为租赁定点供应商。目前我区有2家国有企业符合资质,分别为区资产公司下属国联汽车服务公司、区交通局下属客运总公司。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明确这两家企业为首批公务租车定点供应商。各单位租车时首先从定点供应商进行租车,如遇定点供应商无法保障情况下,经审批可租赁其它社会车辆。四是强化公务租车费用管理。明确按不同租车主体和用途,从不同渠道支付租车费用。严格执行财政国库支付制度,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。办理资金支付时需附相关租赁确认审批等凭证。五是强化责任主体和监督问责。各单位对租车审批经费使用负责,严格把关费用支出,建立租车台帐,明确车辆租赁单位对车辆使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。六是非参公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参照执行。文件同时明确区内非参公事业单位、下属国有企业等可参照本租车办法内容执行,进一步规范管理使用过程。

下一步,洪泽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将积极推动《淮安市洪泽区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(暂行)》尽快落实,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,加强督查检查,建立常态机制,切实规范全区党政机关租车行为,不断提升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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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洪泽区  夏明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