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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 469478386/2026-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
文  号 公开日期 2026-01-08
文  号 公开日期 2026-01-08 失效日期
名  称 关于印发《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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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》的通知

市各委办局,市各直属单位,各县(区)财政部门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:

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,优化配置效率,提升使用效益,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修订了《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淮安市财政局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淮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   

2025年12月12日  

 

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

 

第一条  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管理,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,构建节约型政府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《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订本标准。

第二条 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各民主党派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。各县(区)可参照执行。

第三条 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,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,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、家具,不含专业类设备、家具。

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,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控制。

第四条 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,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。行政事业单位需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本标准,结合实际工作需要,编报资产配置预算。

第五条 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、配置数量上限、价格上限、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。

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。

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能、编制人数等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,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

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市场行情确定,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,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,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。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,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。

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,是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使用的最低限标准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,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,原则上不得更新。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涉及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需搬离原办公场所的行政事业单位,办公设备、软件等方便移动的通用资产,应当遵循“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”原则,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。

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功能、属性、材质等方面的规定。

第六条 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的规定,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、稳定性、兼容性,且能耗低、维修便利的设备,不得配置高端设备。

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,符合简朴实用环保要求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,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。

对于特殊单位、特殊业务,本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,按规定程序另行申报。

第七条 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,适时调整。

第八条 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,结合内设机构职能、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,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,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、办公家具的配置。

第九条  市级临时机构、重大会议(活动)资产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,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公物仓调剂配置,不能调剂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。

第十条  各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,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要求,实施政府采购。

第十一条  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配置资产的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

附件:

1.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.pdf

2.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.pdf